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實施《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通知
來源: 日期:2015-01-28
【頒布日期】2014-12-29
【實施日期】2014-12-29
【頒布單位】國土資源部
【發文文號】國土資發[2014]1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56號國務院令,公布《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將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稐l例》的出臺,標志著不動產登記工作將進入全面明晰產權、有效保護權益、維護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新階段。為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長期以來,我國各類不動產登記職責分散在不同的部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人民群眾財產權意識不斷提高,對產權保障和交易安全的要求日益提升,分部門對不動產進行分散登記的弊端日益顯現。分部門登記導致不動產權利相互交叉、重疊,不利于權利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利于不動產交易安全,影響市場決定性作用的充分發揮和有效運行。同時,由于登記機構設置重復,登記部門多,人為地增加了公民和社會組織負擔,影響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2007年頒布實施的《物權法》明確要求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但受部門體制的約束,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一直未能建立,不動產重復登記、機構重疊的問題依然存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不動產登記,明確要求建立統一登記制度,整合分散在國務院不同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交由國土資源部承擔。并將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性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條例》在全面總結多年來不動產登記立法和各地登記實踐有益經驗的基礎上,以《物權法》為依據,充分吸收和借鑒現行各類登記辦法的有關內容,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機構、簿冊、程序、信息平臺管理、信息查詢共享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重要制度予以了明確規定,實現了不動產登記法律依據的統一?!稐l例》的頒布實施是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提高不動產登記質量,提升不動產登記公示力和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是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提高不動產交易效率,保障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是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完善政府運行機制的有力抓手。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國土資源管理法治化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扎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
二、準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
《條例》在整合吸收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有關內容基礎上,結合近年來不動產登記實踐,按照既尊重現實又繼承、提升的思路,對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做了多方面的整合和創新。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全面理解《條例》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準確把握《條例》構建的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新格局和提出的新要求,不斷提高登記質量和效率。
(一)《條例》明確了統一登記的范圍。
明確登記范圍,是開展登記工作的前提?!稐l例》第二條對不動產的概念進行了界定,規定:“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對于統一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種類,《條例》第五條在繼承當前法律規定的不動產物權基礎上,對不動產權利體系按照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基本分類,進行了組合優化,使之更加有利于登記工作的開展。
(二)《條例》強化了登記機構的法律地位。
《條例》第六條明確了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同時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一個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確保了各層面登記機構的統一和上下對口,強化了登記機構的法律地位。同時,《條例》落實了《物權法》屬地登記的原則,規定了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缧姓^域的不動產登記,規定了分別辦理、協商辦理和指定辦理。
(三)《條例》統一了不動產登記簿冊。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依據?!稐l例》第八條引入了不動產單元的概念,規定不動產以不動產單元為基本單位進行登記,不動產單元具有唯一編碼,結束了分散登記模式下,不同不動產按照不同登記單元進行登記的現狀,明確了今后制定具體標準的思路和方向。同時,《條例》規定登記機構應當設置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載明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屬狀況等事項,對登記簿實行嚴格保護并永久保存,不得損毀和擅自修改;行政區域調整或者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登記簿必須及時移交給相應的登記機構。
(四)《條例》規范了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程序。
《條例》在登記程序的設計上,吸收了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成熟規定,對不動產登記的全過程做了一般性規定。明確規定了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申請材料、初審受理、查驗要求、實地查看和調查、不予登記等情形,以及登記機構的辦理期限,為進一步規范不動產登記行為打下了制度基礎。
(五)《條例》搭建了登記信息共享與保護的平臺。
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廣泛應用是不動產登記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生命價值?!稐l例》第二十三條要求建立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信息要納入其中,實現區域、層級、行業間的互通共享。同時,按照《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條例》第二十七條將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人限定在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并在第二十六條規定了不動產登記機構和不動產信息查詢人的保密責任。
三、有效履行不動產登記的法定職責
加快完成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工作,將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登記職責整合到一個部門,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快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做出的重大改革決定。而完成不動產登記職責的整合,是《條例》順利實施的關鍵,必須加快推進,尤其是市縣級的機構職責整合。各地要嚴格按照《條例》的要求,在加快推動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基礎上,全面履行好不動產登記的法定職責。
(一)認真做好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整合。
不動產登記資料是證明不動產權利歸屬的重要依據,是依法開展不動產登記和信息查詢的基礎。各地要結合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情況,加強溝通協調,制定詳細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方案,明確原來保存在有關部門的各類不動產登記圖、表、卡、冊等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的移交、整理、保存的方式及時間要求等,指派專人按計劃開展不動產登記資料移交工作。要全面清理和整理不動產登記歷史資料,對本地區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存量登記數據進行整合,按照國家規定的數據庫標準和數據整合建庫技術規程,健全完善不動產登記信息數據庫。
(二)盡快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受理窗口。
各地應統籌安排,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選擇合適場地,設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窗口,實現“一個窗口進、一個窗口出”?!稐l例》實施和統一的簿冊證啟用前,統一窗口受理,頒發原有的各類不動產登記證書?!稐l例》實施和統一的簿冊證啟用后,按照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標準和規范,制作便民辦事指南和手冊,統一窗口受理,頒發統一的證書。要按照“權利不變動,證書不更換”的原則,做好新舊權屬證書的銜接,確保已經頒發的證書繼續有效。在新的證書公布前申請登記的,繼續發放舊版證書;新的證書公布后申請登記的,發放新版證書,原來各部門依法已經發放的證書繼續有效,不得強制要求更換證書,不得增加企業和群眾負擔。
(三)加快梳理形成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業務流程。
各地要梳理各類不動產審批、交易、流轉、登記、糾紛調處等業務工作流程,分清部門管理和登記在工作流程中各自應負責的具體事務,將不動產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登簿以及發證、登記資料和信息管理、查詢等屬于不動產登記的職責統一起來,確保職責的完整性?!稐l例》實施和統一的簿冊證啟用前,原有各類不動產登記工作流程可保持不變,通過對登記工作人員的培訓,逐步熟悉和掌握各類不動產登記辦理流程,為統一業務流程做好準備;《條例》實施和統一的簿冊證啟用后,各地應合并相同的業務環節和人員,科學設置工作崗位,形成統一的不動產登記業務流程。
(四)全面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
部負責不動產登記信息化建設頂層設計,組織建設全國統一的國土資源與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各地負責推進本地區不動產登記的數據整合、接入信息平臺的相關準備工作,力爭2015年底完成不動產登記操作系統軟件與信息平臺的對接,通過信息化建設促進不動產登記的“四統一”。各地要根據當地信息化工作基礎情況,提早對各類不動產登記操作系統軟件進行融合、對接,形成統一登記發證的業務操作系統軟件,通過數據交換接口、數據抄送等方式,與本級國土、住建、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實現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提供本級不動產登記信息查詢服務,并按照信息平臺統一的技術要求,預留接口,做好準備。完成機構整合的省、市、縣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唯一可以接入信息平臺的部門。部在建設信息平臺的同時,也將開發不動產登記操作系統軟件,在信息平臺上直接提供各地選擇使用。
四、加強領導,健全機構,保障《條例》順利實施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把學習貫徹實施《條例》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務,作為貫徹學習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擺上議事日程。要切實加強對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工作措施,確保工作連續穩定,保障《條例》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不動產登記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等機制建立后,要齊心協力、協調配合、認真履責,切實將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不動產登記制度改革的決定和《條例》實施的要求落到實處,各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市縣級職責整合后的不動產統一登記機構要主動做好服務,認真聽取各部門的意見和建議,共同做好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
(二)抓好教育培訓。
各地要做好《條例》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做出具體部署,提出明確要求,一級抓一級,一級培訓一級,確保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干部和不動產登記人員能夠全面掌握、準確把握《條例》的主要內容,并落實到工作中去。
(三)開展地方性配套制度立改廢工作。
各地要抓緊開展地方性法規、規章,特別是規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對于與《條例》規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要抓緊提出修改或廢止建議;對于與《條例》規定不一致的規范性文件,要及時廢止或修改。要在《條例》頒布實施的基礎上,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分清輕重緩急,積極穩妥推進地方性法規、規章的立法工作,加快健全《條例》的配套立法工作。
《條例》的頒布實施,關系建立健全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關系夯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產權基礎,關系億萬群眾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重視貫徹學習實施《條例》,切實加強領導,調整工作思路,改進工作方法,增加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為努力提高國土資源管理能力,增強依法執政水平,為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做出新的貢獻。各地在貫徹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組織協調、調查研究和檢查落實工作。有關貫徹實施情況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部。
2014年12月29日